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

《回應》軍校生感染愛滋為何必須退學?

自本案鬧上新聞版面,似乎只剩這裡還有人鍥而不捨談論至今,版主也提出相當深入的見解。在此想補充一些看法。

首先,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」觀其立法意旨,應該是以防疫為目的,希望經由保障感染者權益,鼓勵其接受治療,避免疫情擴大。所謂「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」,雖說「不得予以歧視,拒絕其就學、就醫、就業、安養、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」,但「相關權益保障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」。可知權益保障,是需要協商制定,不宜上綱到基本人權,好像拿到免死金牌。否則同條第二款「中央主管機關對感染者所從事之工作,為避免其傳染於人,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。」,豈不也是某種程度的歧視?

如版主所言,服藥的愛滋病患會有某些副作用,上網搜尋不難找到實例,儘管程度不一,嚴重起來確實會影響工作學習。以就業來說,雇主當然不可以歧視愛滋病患,但同時意味著,他可以用相同標準要求其工作表現;如果達不到標準,可以採取一視同仁的處置,愛滋病不能做為保護傘。「保護」需要另眼看待,倘若去除「歧視」這個字眼的負面意涵,「保護」其實也是一種「歧視」。愛滋病患需要權益或保障,有時候不可得兼,必須有所取捨。

像HIV帶原列為免役體位,對有志從軍者,包括軍校生和職業軍人,固然是一種阻礙,但取消這項限制,真的會是德政嗎?在全募兵制國家或許不要緊,然而只要存在徵兵,就表示有些本來不用當兵的愛滋病患,可能不得不入伍,對他們會是好消息嗎?免役這件事,可以說是歧視,也可以說是保護,要找出兩全其美之道不容易,所以需要協商。千萬不要人權燈籠高高掛,把個案搞成通案,否則因為一個洪仲丘而草草廢除軍法,後遺症層出不窮的歷史難免重演。

個人以為,HIV免役不宜輕廢,否則對某些人的權益反而是種傷害,因此而阻礙了阿立從軍之路,也是無可奈何。就阿立這個個案,如版主所言,一開始讓他因病退學免賠公費,應該是最理想方案,未來若有救濟,也是朝這個方向努力比較合理,甚至為了保障他的就學權益,再想方設法轉學普大亦自不妨。軍隊不適合愛滋病患,倘若爭權爭到所有愛滋病患都得當兵,未必是大家所樂見。愛滋病患固然有不受歧視的權利,但不宜當做Free Pass,想怎樣就怎樣。

附帶一提。愛滋病患不能和同性戀混為一談,雖然兩者有若干重疊。健康的同性戀者,未必都是娘娘腔,有些也是能打仗的,此所以部份國家(如美軍)開始接納同性戀從軍。愛滋病患無論如何稱不上健康,為他們爭取當兵的「權利」,可能談不上明智之舉,要小心愛之適足以害之。


看了許多關於「阿立」的報導和討論,想提供一點個人意見。

愛滋病患與其他受歧視族群,諸如性別、膚色、種族等,有一個很大不同點,在於愛滋患者是「病人」。至今愛滋病仍無法根治,必須長期服藥,否則有復發可能。姑且不論承平時期的藥物副作用和傳染性,讓我們考慮一點:萬一發生戰爭,導致愛滋藥物斷炊,若有愛滋軍官存在,不論身處前線後方,他所擔負的領導職能,是否將陷於瓦解?更有甚者,愛滋病復發是否具備傳染活性,導致軍心恐慌?

如果答案都是肯定,就沒有理由讓愛滋病患擔任軍官,甚至軍人。這不能算是歧視。軍隊真正的功用,在戰時才能顯見;組織一支軍隊,就必須以戰時需要來考量。作戰不能發揮功能,甚至產生反作用,就不應該存在於軍隊。反而應該比照重大傷病,讓愛滋患者退伍比較合適,這也是所謂「體位」的作用。

事實上這麼想當兵的愛滋病患,我好像只看到「阿立」一個。假設為了他而修改體位規範,讓愛滋病患可以服役,卻又維持徵兵制的話,會發生什麼後果?到時候該不會又有一堆愛滋患者跑出來抗議。

我們已經有了女將軍、原住民將軍,或許有一天會出現同性戀將軍。所謂歧視,總是持續改善。但是愛滋將軍,在能夠根治之前,還是別出現為妙。就「阿立」個案,我覺得若能找出一個方式,使他免於負擔賠償,已經算是優待。愛滋免役不是歧視,軍方應該站穩立場。倒是發現愛滋患者之後,如何通報勸退,如版主所說,在顧及當事人隱私和權益狀況下迅速處理,才是應當思考的方向。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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