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3月20日 星期二

鞭刑與人權

引用文章為性侵害犯罪者講人權?

這兩天「鞭刑」突然又熱門起來,不但有網路投票,一晚上連續看到好幾篇討論文章,咱夫婦倆也為這議題爭執了一場。

引用這位浪子兄的文章,是因為標題和內容都頗具代表性。我說代表性,是文中頗多觀點和我家水某類同,我就免得打字了 ,這篇只說自己看法。

首先必須釐清觀念:人權並不是為犯罪者開脫而提倡的,儘管很多人基於以眼還眼,常常有意無意傳播這種誤會。事實上,正義是大多數善良百姓的切身需要,但自古至今無分中外,完美而真正能夠主持正義的政府或司法制度,還沒有出現過。由不完美的人組成的政府或司法機關,怎麼能期望十全十美?不幸的是,政府或司法的疏失甚至故意違誤,往往造成小民莫大的傷害。

剛發生的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烏龍事件,就是現成的例子。陳榮吉算是幸運,才關三天;王迎先的運氣就差多了。類此烏龍事件史上罄竹難書,隨便問社會記者,都可以告訴你一籮筐。對抗國家權力而能沉冤得雪的小民,其實有限。

現代人權觀念的根本,在於保護弱勢的個人免受國家機器的侵害。公權力控告平民、須負舉證責任的無罪推定原則,著眼處是國家和個人權力與能力上的不對等。也許「不可錯殺一人」的精神,讓許多人認為過度保護壞人;然而假設有一天,受冤屈的是你,在法網羅織、大禍臨頭之下必須證明自己清白,就知道哀哀無告是什麼意思,王迎先為什麼要跳河了。將心比心,可知所謂人權,保障的是你我每一個人,不單純是什麼「壞人」。

何以死刑、宮刑或鞭刑等肉體刑受人權團體非議,主要原因並不止於殘酷。最重要的是,死刑和上述肉體刑罰,都屬於不可逆返;也就是說一旦施行,萬一發生冤屈,是不能恢復原狀的。今天三十歲以上的台灣人,對小時候的體罰應該記憶猶新;有些人可能心中猶有餘悸,有些人或許皮厚蠻不在乎。然而鞭刑,並不是可以讓你蠻不在乎的刑罰,會在受刑人身上留下永久的印記。

相信大多數人對何謂鞭刑,都還一知半解。上網以「鞭刑」、「新加坡」為關鍵字搜尋,可以找到詳細說明,以及看起來蠻寫實的圖片。那可不是學校老師打屁股那麼輕鬆寫意。Wikipedia有一篇關於新加坡鞭刑的條目,未附任何圖片。猜想不附圖片的原因,應該和我不想在本文附圖的理由一樣。

不妨捫心自問,自小到大所走過的人生歷程,都沒有遭受任何冤屈、任何誤會嗎?蒙受不白之冤的時候,難道不想洗刷、不想解釋嗎?因而遭受懲罰的時候,不想申訴平反嗎?不想尋求正義嗎?

公平正義是每一個人心中的想望與渴求。可是真相雖然只有一個,不同角度所呈現的面貌卻不盡相似,有時甚至完全相反。你我並不是全知全能的神,學有專精的檢調司法人員,都有看走眼的時候,我們豈敢憑幾則新聞報導,就判定一個人的生死,或該不該受鞭刑?

剛好前幾天的CSI影集,也播出一段饒富意味的情節。坐了六年牢獄的強暴犯,因為新證據的出現,終於洗刷了冤屈。運氣更好的是,真正的犯人不久被發現並伏法。這位仁兄出獄後,揚言要告「想得到的所有人」,包括檢警法官,以及當時無法確定、卻仍然在法庭上指認他的被害女子。你或許覺得有點過份,但設身處地去想,換做是你,未必不會這樣做。正義為什麼需要一把秤來衡量,正是因為身處不同位置的各方,價值判斷往往大相逕庭。

花一點時間去瞭解所謂「無罪推定」、「合理懷疑」等近代法治思想的精義緣起,別再質疑人權是對壞人的保障。試問人權團體所極力爭取的案件,如蘇建和案,那一件沒有合理懷疑?爭取人權的目的並不是想削弱公權力,事實上也不可能。如果掌握公權力的人能在激盪中提昇辦案技巧、鑑識能力,是向公平正義之路更加邁進,乃全民之福,應當樂觀其成。反之如果一逕抱怨人權影響辦案而不思進步,只會製造更多王迎先、陳榮吉出來。



很多人喜歡質問,如果被害者是你身邊的人,你做何感想?

我比較想反問一句,你思考過這個問題了嗎?假設想過,真的遇上時,打算如何應對?那種場面不是嚎哭咒罵,或發表一兩篇感言能夠解決的。你確定真的思考過了嗎?

這是另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,以後有機會再作討論。
 


原發表於Jeff & Jill的窩,2007/03/20 00:51:00



《以下留言與回覆,來自 聯網

01.    2007/03/20 18:53

難題
一道難題
介於信不信任人性弱點/本善之間
好難解的一道題呀



02.  wit  2007/03/26 13:16

人權是西方的極端觀念

忍不住要講幾句心裡話,冒昧之處請見諒。

孫中山早就講過了,歷史的看,沒有人權這回事,所以他提倡革命民權。

鞭刑死刑不可逆返,那麼受害者的傷害就可逆嗎?

任何一種概念極端化都不是好事,人權沒有那麼神聖,西方因為信仰上帝,把人命當作上帝賦予的,所以才變得這麼神聖。但其實《舊約》的觀點也不是這樣,人權觀念只是西方錯誤解釋的產物。

我們要看自己的社會文化傾向,而不是一味的學外國。



03.  Jeff & Jill  2007/03/27 20:00

承蒙指教

我對人權的看法沒有那麼神聖。雖然不贊同死刑,但也承認人力有時而盡;有些罪犯無寬憫之餘地,無教化之可能,不如與社會永久隔絕。部份人權團體陳義過高,弄得死刑犯還要鬧自殺;這樣的人權觀,實務上很難操作,我也不大認同。

當我提到人權,通常是放在國家公權力的相對位置,觀念上比較接近民權,重點在保障弱勢的個人不受公權力迫害。假設經由審慎嚴謹的程序,司法做出有罪判決,進而褫奪部份的個人權利,完全是可以接受的。不贊同死刑的理由,所謂不可逆返,著眼在萬一司法體系的疏誤造成冤屈,將沒有補救的可能。

因為人權(或民權)是相對於公權力的概念,在我看來,並不能說保障了被告,原告的人權就因而減損了。被害者的人權當然需要更多的保障,同樣需要大家爭取。比方如何在司法程序中避免二度傷害;如何鼓勵受害者舉發指證;如何避免加害者狡辯兔脫。這個社會需要努力的地方還多,正面來看,比打幾下屁股洩忿可能更有意義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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