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2月7日 星期六

回應:李慶安當選是否有效,由美國決定!


所言甚是。

姑不論國籍法二十條如何,法律明確要求官員民代效忠,被要求的對象,就應該主動提出文件,證明自己放棄外國籍。李慶安嚴以待人,豈能寬以律己。她以「自動喪失」那種晦澀難明的理由答辯,中華民國政府居然隨之起舞,跑去找美國乾爹出證明,根本是和稀泥。倘若那種理由成立,她當初對政治對手的要求,豈不成了無的放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