雖然覺得作者的重點可能在「誤解和歧視」,但是同一篇文章裡放進太多議題,難免失焦。對我來說,「接受」輸血和器官捐贈,和「捐獻」血液和器官,是全然不同的議題。前者是救命,即使只談效益,如果愛滋患者在醫學上確實有可觀餘命,當然沒有理由將之屏除於「接受」捐贈的行列之外,這是基本人權。但是「捐獻」血液和器官也是基本人權,要列入平權來討論嗎?我以為頗有商榷餘地。
一般狀況下的的捐血,即使被禁止,充其量也只是少了「做功德」的機會,愛滋患者本身並不會有任何損失。很多人因各種理由被拒絕捐血,例如紅血球過低。緊急狀況呢?我想如果到了非得利用特定愛滋患者的血液或器官,才能救人的地步,那完全可以個案處理,以法規通例禁止未必合宜。然而即使法規禁止,「權益」受損的也只是受贈者,而不是捐獻者。倘若主張「別人都可以捐,為什麼我不能捐」,拿來當作平權議題,個人認為有點過頭。
電車問題也是個抽離現實的課堂討論。現實中,不論鐵軌上五個人是否獲救,我推下這胖子,讓他被撞死,我就犯了殺人罪。多數人遇上這種題目,大約都會衡量,那五個人值不值得我吃牢飯。然而除了讓胖子去死之外(何必是胖子呢?這中間,沒有歧視的味道嗎?),就想不出別的辦法?比方說,何不自己跳下去?這樣可以排除法律問題,也比較能直接檢視道德觀吧。
我希望自己對愛滋患者沒有「誤解和歧視」,但以原文所舉的澳洲為例,對愛滋患者的捐血行為也設有一定門檻。社會大眾固不宜過度恐懼而將愛滋患者隔絕孤立,但風險始終存在,實務上要全然開放、當做一般人去擁抱接納,也未免過於樂觀。秉持科學理性適度調節,才是合宜態度。我想原文看法,應該也是如此。
照片與內文無關,純粹曬圖
原發表於Jeff & Jill的窩,2017/12/27 14:34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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