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網「Jeff & Jill的窩」分身,評點時事,講些大樹下五四三的。也蒐集過去各處留言,部分脈絡不清,或時間點難以確定,總是留個紀念。
姑不論國籍法二十條如何,法律明確要求官員民代效忠,被要求的對象,就應該主動提出文件,證明自己放棄外國籍。李慶安嚴以待人,豈能寬以律己。她以「自動喪失」那種晦澀難明的理由答辯,中華民國政府居然隨之起舞,跑去找美國乾爹出證明,根本是和稀泥。倘若那種理由成立,她當初對政治對手的要求,豈不成了無的放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