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2月7日 星期六

回應:李慶安當選是否有效,由美國決定!


所言甚是。

姑不論國籍法二十條如何,法律明確要求官員民代效忠,被要求的對象,就應該主動提出文件,證明自己放棄外國籍。李慶安嚴以待人,豈能寬以律己。她以「自動喪失」那種晦澀難明的理由答辯,中華民國政府居然隨之起舞,跑去找美國乾爹出證明,根本是和稀泥。倘若那種理由成立,她當初對政治對手的要求,豈不成了無的放矢?

李慶安做立委的名聲不錯,但在這件事情上,她顯然犯了錯誤。

莫將國籍法二十條,和李慶安的個案混為一談

國籍法二十條限制外國人擔任公職,其範圍、層次,甚至有無必要,是可以討論的問題。不過李慶安犯下這一條,無論背景是否出於政治鬥爭,我都不覺得有什麼值得同情。

她連任四屆立委,倘若認為這條不合理,早可以提案修法。但她非但不認為不合理,還曾經以之攻擊政敵,這是搬磚砸腳,自作自受。剃別人鬍子理直氣壯,輪到自己的時候,可不是一句天生不長鬍子就能混賴過去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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