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5日 星期日

回應:修法修成老不修

 

加州也是以修法應對。

以我對法律條文的粗淺認識,我不認為法官有所誤解;比較起來,法務部更像是不敢面對民意飾詞推諉。

這是法條的漏洞,應該修法解決。自由心證其實是很可怕的東西,條文不夠清晰的時候,解釋的空間非常大。那個摸奶幾秒鐘,就是個顯著惡例。我不敢期望每個法官都像包龍圖,至少守法節制是基本德性。

民意如果認為法律有所不足,應該由立法機關解決。


支持鮮師的見解

這是法律有所不足,應該朝修法方向解決。我也覺得判決不合理,但法官依法判案並沒有錯。

法官獨立審判,屬於國家機器當中,最不受節制的環節,倘若可以隨心所欲,後果更加可怕。貪墨受賄敗壞司法風氣的,才是應該打擊的對象。我們既不容許法官造法,怎能因為法官恪遵法律而加以指摘?應該找立法委員才是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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