照片引用自聯合新聞「老厝兀立商場前 美釘子戶典範」
這個案例,應該說,搞不好是舉世絕無僅有的特例,只宜景仰。告訴世人,如果當事各方肯好好坐下來談,事情也可以這樣解決。況且國情不同,老美可以大面積改建成樓層不多的住宅社區或購物中心,差你一幢只是有礙觀瞻,利益損失有限。台灣則大面積都更成例不多,大都是小塊建地上的公寓平房改建成高樓。缺一角,平地上差別不大,變成立體之後,對建商可能是少賣五戶十戶的差距,更別說臨街或容積獎勵等附帶利益。願意如此犧牲的建商只怕鳳毛麟角。
這兩天沸沸揚揚的文林苑案,我覺得各方站在各自的立場都沒有錯。唯一可議的是建商明知還有不同意戶未擺平,就先拆遷同意戶,又預售一空,導致後來騎虎難下,多少咎由自取。公權力介入,對不同意戶誠然不堪,但那是依法行政,不執行才是怠惰。你可以認為都更法規違憲,但應該尋求的是釋憲修法,否則類似事件將層出不窮。
媒體的焦點多半在不同意戶的不平,其實我比較同情的,反倒是已經被拆遷、無家可歸的38個同意戶,因為我身邊就有活生生的案例。兩個老人家年輕時置產的農舍平房,隨都市發展變成臨街寶地,於是有建商看上,洽談合作改建大樓。九成住戶都同意了,偏偏居中一戶藉地利拿喬,獅子大開口。建商原本要破財消災,無奈其他住戶得知,有人覺得不公,要求比照;居中那戶竟說,你加我也加,橫豎我要拿得比你多,鄰居因而反目。建商擺不平少數人胡鬧,索性控告全體住戶違約,連原本沒意見的也遭池魚之殃。官司打了幾年,釘子戶態度軟化,願意和解。豈知這時輪到建商財務出狀況,週轉不靈,和解後幾年仍然未能開工,住戶不耐久候,反告建商違約。官司來來回回纏訟近二十年,週圍早已蓋滿鋼筋水泥大廈,唯獨這批逢雨必漏的木板房舍無法改建,修修補補撐著。第一代住戶和建商老闆都入了土,老人家子孫分產,為免麻煩,賤賣給第三方收購。幾年後新建商接手,才終於塵埃落定,前後超過四分之一世紀。
講這個故事,不是要和文林苑案對比,而是說明都更也好、改建也罷,牽涉三教九流各色人等,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利害考量。對文林苑案的王家來說,房屋被推倒誠屬不幸,我覺得法規和執行方法,都有檢討必要。然而對其他38個同意戶而言,事情必須要有進展,才會有回家的希望。要知道,建商不可能無限期支應他們在外租屋生活的費用,長期失血是會倒店的。局勢倘若依舊僵持,幾年後我們可能會看到38個流離失所的家庭。相信這是當初立法以多數決推動都更的原意,有其過往案例的經驗基礎,不純然是什麼圖利財團。矯枉過正,也許,但我覺得大方向並沒有錯,只是實務面上的執行手法需要更加細膩講究。譬如都更建地範圍如何界定;範圍內每個住戶,不論是否願意參加,要如何確定都充分瞭解其中利害;誰應該負責執行,誰應該監督;以及萬一出問題,是不是有一個受信任的公正第三者,可以居中協調仲裁。文林苑案中,需要檢討改進的很多,抗爭激情過後,應該多冷靜想想。
都更改建很少風平浪靜一切順利的,總是有說不清理還亂的感情利益糾葛,你的正義或許是我的不公。多一點協商,少幾分意氣,才好往前邁進。像篇首的美國例子,雙方各退一步,雖不圓滿卻也解決了,勝於玩零和遊戲,爭到大家入土。說不定過個幾年,那老宅還會變成特色景點呢!
原發表於Jeff & Jill的窩,2012/03/29 22:14:56
01. 氣爆菊 登革賴 2012/03/30 23:27
在下居美多於留台, 聽說那小宅已申請改變用途, 而且批准機會高,因為建商大意封了它的view.
在美國最怕不是房宅被收購,是怕是被列為古蹟,永不超生.
02. 渴望和平 2012/03/30 23:56
王家的"古厝'真的很醜,不像百年古屋.在美國有HOA的連不剪草,自選屋外漆色都不行,..........規定一大堆.......有很多都沒得溝通的.
03. 安歐門 2012/03/31 03:11
都市更新計畫絕非公共建設,似乎不能相提並論。
私人財產強制拆除,絕非民主法制國家該做的事。
文林苑案,無論王家是否拿翹,那是他們的權利。
政府涉入私人財產案件,無論如何,說不過去。
我沒有研究,但很明顯,目前都更法條絕對是圖利財團。
至於已簽約者的權利受損,那才是政府該涉入的事。
該作的不作,不該作的作了,這不是官商勾結是甚麼?
還沒有深入研究,尚無結論,只是昨天與人稍作討論,且提出一點心得。
本文倒數第二段,提出幾個需要檢討的項目。其中最基本的,就是都更計劃的「範圍」如何界定?確定這一點,後面的開會協商、投票多數決才有基礎。
台灣人缺乏社區意識,老舊街廓沒有管委會,基層只有鄰里組織,平日沒什麼作用。因此我猜測,要搞都更或改建,必須先成立一個臨時組織,參與者納為會員。所有會員的產權加總,便是前面說的範圍。這個階段,我覺得自由意願是合理而必須尊重的,那怕區域中央有人不願參加以致破局,大家摸摸鼻子,也只有認了。
一旦大會成立,會員間有了契約,要共同從事改建或都更,那麼這件事便具有公共建設性質,不容許毀約或變更。因為頭洗了一半,有人變心,對其他住戶或說會員,會造成相當損害。
就我看到,幾個出問題的個案,包括文林苑,都出在第一個階段,都更受害人都聲稱,不知怎麼會被納入的。如果這個階段沒有充分尊重個別住戶,連共同契約都沒有,那麼後面多數決的效力就很可疑。
至於我說「準公共建設」,則是契約成立後,會員間的約束。這時候可能有人對建商的選擇,分配條件等有意見,需要協商表決。但無論結果如何都須遵行,不允許翻桌退出。
希望我講得夠清楚。雖然對實際發生的事依然霧煞煞,包括文林苑。這些人到底怎麼辦事的呢?
剛看了文林苑案判決書,大致了解來龍去脈,與報載相去不遠。
先是市政府根據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一塊區域實施都更,區域內依法可採取多數決。然後由居民提出改建計劃(即文林苑),經公告、公聽、審議程序後實施。期間實施範圍曾經變更過(有人提出不願參加)。王家的問題,在一開始消極應對,從不參加會議,因而無從表達反對或退出。他們雖未出席,始終被列為反對票,但因多數決而通過。直到木已成舟,建商都賣完了,王家才驚覺自己的房子保不住,開始抗爭。
大致歸納如下:
1. 市政府公告都市更新區域,個別改建由居民提出,符合條件者可依都更條例實施。
2. 法定程序完備。不願參加的居民其實有機會退出。
3. 王家不表示意見,被列為反對票,於法亦無不合。
粗觀整個程序,我覺得不能說不合理。問題可能在於,部分居民(如王家)沒有意識到遊戲規則的改變,以為不理會就沒事。後來王家興訟的根據,是沒收到開會通知。法官駁回理由則是,開會業經多重管道公告,不以通知送達為要。到此已是枝微末節之爭了。
總之,關鍵仍然是都市更新是否能採多數決。我的看法是,只要程序完備應無不可。但這部份是很值得探討的。
04. ski 2012/03/31 08:33
谁的房子要改建
自己去改建就好了
不相干的鄰居納進去
這是甚麼意思?
旁邊基地還有幾戶
為什麼不納進去?
柿子挑軟的吃?
一切法律不能違反憲法
不然是無效的
這原則如果不能維護
中華民國將無以為繼!
這幾天看了幾張照片
日本高架道路有穿過大樓而過
台灣南部也有大樓建商將不願拆遷住戶
納入設計包含為大樓一部分
這樣子不是很好?
google "最牛日本釘子戶 高速公路只能屈服從中穿過"
05. 時季常 2012/04/01 05:06
事情愈來愈清楚了,我的看法是:王家是得了便宜還賣乖,而支持民眾是理盲而濫情。
比較不合理的是,台北市政府為什麼派人"代拆"?拆除是建商的事,市政府最多是派警察維持秩序而已。
都更條例如果去除了"拔釘子戶條款",那這個都更條例根本就不用玩了。台北市和新北市很多社區,根本是都市之瘤,不進行都更的話,早晚要形成貧民窟。
美國西雅圖的例子,如果那是建商和民眾自己的事,政府不介入在裡頭,有屋主不願參與,建商是沒有辦法的。如果這個案子是政府的案子,政府是有權強制拆除的。看那屋主是單身八十六歲的老太太,不拆她的房子也不影響整個建案。
王家的情況則不同,王家不拆,整個案子根本沒法動。而且,都更條例裡已經訂了多數決的條款,王家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。在道理上,也有虧。所有其它人都要改建,就他們自己要留二戶舊房子在那裡,成為社區毒瘤。他們唯一能憑藉的是他們要住舊房子的情。
美國的"都更"和台灣不太一樣。美國的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相當強悍,如果決定要的房子,屋主是不能不給的。當然,政府不會任意去要你的房子就是,他們總要有理由。
所以有人找我串連支持,我明白拒絕。我同情王家的遭遇,但絕不支持,尤其叫誰誰誰把王家蓋回去,更是離譜。如果認為都更條例是惡法,可以示威抗議要求修法,但公務員依法合法執行的拆除,豈有翻桌不算之理。
其實我也蠻好奇,那筆拆除費用要算在誰頭上?大概又是納稅人買單了。以台灣民情,沒有公權力介入,都市更新根本難以推動。「都更受害者」早已存在,只不過是另一種態樣;今天不依法執行,另38戶是不是也該出面抗議。
王家可能不懂法律,這是我之所以還同情的原因;但不懂法律不能當作免除責任的藉口,否則此例一開,台灣離法治社會就愈來愈遠了。
06. 天涯比鄰 2012/04/01 15:36
美國如果有都更法,建商肯定申請法警執行法庭判決的指令。到時法警一定強勢登門入室將不願搬走的住戶連人帶私人物件「扔」出街外。拆屋那部份可以交回建商負責,或市府代執行,但建商一定要付昂貴的費用。
美國是一個講究法治的社會。市府(Executive)一走要執行法庭(Judicial)的判決,而判決一定是根據立法(Legislative)通過的決議(例如都更法)。所有非法的、採用激進手法的抗議一定遭到鎮暴部隊的對付和會到檢控。
謝謝。台灣一討論起什麼事情,常常還是情理在先,法字殿後,離法治社會好像還差上一截。
07. 黃彥琳~~酒莊賞秋行 2012/04/02 00:06
王家拒拆的理由?
都更案涉及龐大利益,
政府在其中獲利?
或者是建商獲利?
政府應該設法勸服王家,
如此硬拆,引來爭議也可預期。
百年老厝,建材是不是百年老木?
政府為什麼不從『安全』考量,
為了王家居住安全來勸服他們?
我在基隆的老厝,
據說當年是從福建運來最好的木頭蓋的,
三十年前感覺木頭已老舊,
二樓地板走起路有點搖動,
祖父答應建商改建成水泥建築。
為了居家安全,
這是政府服人的有力理由。
說了嗎?
你可能把政府的角色想得太重要。市政府在這類案子中只是管理者,民間提案照法定程序走完,就核准了。溝通協調是居民之間,以及居民與建商之間的事。最後市政府來插一腳,是因為溝通協調不成,走上法院,法院做出判決,依法令市政府要代執行拆除,如此而已。
我不便猜測當事人真正的想法。你提的理由不錯,在漫長的溝通協調過程中,說不定也有人提過。然而既然打起官司,這種理由大概就算說了也沒用。上法院只能講法律,王家在法律上站不住腳,因而敗訴。
都市更新當然牽涉龐大利益,建商當然要賺錢,不然這種馬蜂窩,誰願意來捅?只要沒有不法、特定人利益輸送之類,應該不必什麼事都搞陰謀論。
08. 天涯比鄰 2012/04/02 01:40
眾多遣責市府的三問、十問聲音中,有誰去想社會訂立的法律究竟該由誰去執行?有些法令的執行肯定是燙手山芋,行政(即市府)可以卸責嗎?難道嘩眾取竉的政府才是好的政府?理是直的、情是曲的。以曲為綱豈能服人?豈能是長久之計?你有你的悲情、我有我的哀情。眾說紛紜,究竟以何為準繩?
09. CA 2012/04/02 04:04
一如作者在文中提到的狀況
都更是個耗時繁複的過程
因為在這之中互動的是「人」
各種利害的考量交織
就會容易發生一個都更案拖延數年的情形
都更條例第36條的修改
想必也是為了在面臨類此狀況時
期以公權力的介入
能有一個解決之道
如實的推進更新程序
今次文林苑事件備受社會關注的同時
開發商們也專注於此事的發展
因為這是都更條例自87年公布以來
第一次真正用到第36條的公權力執行
(ps.該條第二項有提到執行費用的處理^ ^ http://goo.gl/PT5TN)
法條也許有不盡完善的地方
市府執行細節亦有再討論的空間
但是都市會老化
建物會陳舊受損
避免這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損失、傷害
我想就是都市更新著眼的公共利益吧
立法的原意與政策的方向是良善且必須
執行的細節則需要所有參與者更高的智慧
最後
縣市議會為立法機關
依法制定法律(自治法規)
地方政府為行政機關
依法執行法律乃他們各該的職責
至少
在法律修改前
行政機關對己身出於合法的行政應該更加堅持
10. eason 2012/04/03 02:54
最近的都更案爭議點…http://beta.im.tv/votepage.aspx?id=104
11. 加藤鷹騷手弄汁 2012/04/30 00:00
專制中國蓋1條千里高鐵只要4年 民主台灣捷運新莊線10幾年還沒蓋好
呂秀蓮提醒大家美國不會再護台:美國現在已窮到民不聊生,紐約有一大群人每天穿西裝在垃圾桶找食物,還有女律師沒生意改當管家,雇主又破產只好跳鋼管舞維生,非常慘。中國買了大半美國政府公債,美國已沒能力保護台灣了,因為美國一不聽話,中國就要求還錢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