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

《回應》關於蘇建和三人案


對判決結果失望的人,也要算上我一個。我不忍心說「司法已死」,但以本案證據之薄弱,法官的自由心證,是否凌越了諸般證據法則,以及無罪推定原則之上?卻是不能不受質疑的。

閣下所引的156-1還有後文如下:

156-2 被告之自白,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,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,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。

試問此案中,除自白之外的其他必要證據是什麼?所謂凶刀三把,實際扣案只得其一,訴訟過程中還因保管不當失蹤十年之久,以致幾次死刑判決都在無證物下進行。幸虧失而復得的凶刀上毛髮證明為死者所有,保存一點證據力,否則恐怕連提交法庭的資格都沒有。現場指紋屬於已伏法的王文孝,並無一枚可指證蘇等三人。說到底,三人涉案的唯一羈索,除了自白(王文孝的)還是自白(三人自己的)。

撇開被告的自白不論,顯然王文孝的自白發揮了強大的證據力。但此人既已死無對證(對死刑存廢問題而言,又是一個值得討論的例子),當初他何以攀附蘇等三人,就成了一個謎(假如我們把刑求等指控看做訴訟手段的話)。不要忘記還有一個王文忠,也是矢口否認犯行。

最令歷任法曹和社會大眾難以釋懷的,應該是被害夫妻合計被砍79刀一事。若以常理推論,確實很難相信是一人所為。然而就算有共犯罷,除了自白之外,有任何證據可以指向蘇等三人嗎?我看不出來。自白之所以不能成為唯一證據,也就是156-2的來由,便是其中上下其手的空間甚大,先射箭再畫靶,可以做得天衣無縫,受誣陷很難掙脫。了解這點,就知道自白只能成為佐證,沒有其他證據支持,不能夠獨自成立。

由於物證欠缺,法官根據鑑識結果斷定凶刀不只一把,再推論凶手不只一人。這部份基礎本就不穩,姑且不論,先假設是對的。但接下來論定一人以上的共犯,就是蘇建和等三人,根據的又是什麼?

(沒寫完而擱筆,不知道回應誰)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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