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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

《回應》重案對決


恕我說句不中聽。人說台灣社會濫情,在死刑問題上動輒提出要以同理心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設想,是一個典型例子。國家法律設立的目的,不是為了照顧特定受害者或懲罰個別罪犯,而是維持社會秩序。當我設身處地以受害者的立場思考,我自覺距離李家同寬恕的境界甚遠,反而如果有能力的話,反應與作為會和劇中的克萊德差不多。冤怨相報、以血還血是人類基因的一部份。由公權力主持公道,本質上並不是追求正義,而是防止受害一方銜恨報復,使社會陷入反覆仇殺的惡性循環,最終動搖國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