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

《回應》重案對決


恕我說句不中聽。人說台灣社會濫情,在死刑問題上動輒提出要以同理心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設想,是一個典型例子。國家法律設立的目的,不是為了照顧特定受害者或懲罰個別罪犯,而是維持社會秩序。當我設身處地以受害者的立場思考,我自覺距離李家同寬恕的境界甚遠,反而如果有能力的話,反應與作為會和劇中的克萊德差不多。冤怨相報、以血還血是人類基因的一部份。由公權力主持公道,本質上並不是追求正義,而是防止受害一方銜恨報復,使社會陷入反覆仇殺的惡性循環,最終動搖國本。


刑法制訂殺人等各種罪名,懲罰罪犯的原始目的,不是為了替受害者伸冤,而是為了社會整體利益,或者更極端一點,鞏固執政者的統治基礎。明乎此,就瞭解死刑不過是統治工具罷了,與加害者如何邪惡或被害人如何悲慘,都沒有必然的對應關係,而視當代需要而定。當單純死刑不具鎮懾力的時候,歷史上不乏運用各式酷刑,加深人民對公權力的畏懼。反之,若社會發展到太平盛世,刑期無刑的境界,自然不需要擺死刑出來嚇人。

我知道很多人認為,台灣社會還沒走到那個境界,現在談廢除死刑還太早。只是希望大家不要再搬同理心或同情心那套出來論述。被害人值得同情關照,但法律不能也不該依他們的感覺制訂。如果我們只看到受害人悲苦無依那一面,這個同理心還不算透徹;試想,要是把克萊德這種人送進立法院,我敢說,死刑絕不會只是一槍斃命那麼簡單。

參考:死刑可以更精彩一點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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