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網「Jeff & Jill的窩」分身,評點時事,講些大樹下五四三的。也蒐集過去各處留言,部分脈絡不清,或時間點難以確定,總是留個紀念。
這位小姐如果先向主管機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,猜想比較能夠得到合理的結果.而且雖說是告訴乃論,一旦成立還是有刑責的.
檢察官直接做不起訴處分,似乎也太混了些.不起訴的理由或許如報導所說,是法條不合,或許是微罪不舉.但看時間正是性騷擾防治法上路不久的事,搞法律的人豈可不知?看起來謎團重重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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