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6月21日 星期三

回應:台灣法官說:偷剃別人陰毛不犯法


法律我不是很瞭解,但今年二月五日起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,應該適用才對.怎麼會去引用六十年前的東西?

這位小姐如果先向主管機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,猜想比較能夠得到合理的結果.而且雖說是告訴乃論,一旦成立還是有刑責的.

檢察官直接做不起訴處分,似乎也太混了些.不起訴的理由或許如報導所說,是法條不合,或許是微罪不舉.但看時間正是性騷擾防治法上路不久的事,搞法律的人豈可不知?看起來謎團重重.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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