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商品「黃色小鴨」,倘若真如某些報導所說,歷史長達150年,那麼在多數國家已經成為公共財,無所謂智慧財產權。即使是霍夫曼,大概頂多只能就「新式樣」主張權利,假使獲得智財局認可的話。然而對「霍夫曼的橡皮鴨」,一種基於創作者的理念,置於某種特殊情境下的藝術品,霍夫曼當然可以主張權利,否則就不應該冠上他的名號。
主辦單位所付的權利金,應該是付給「霍夫曼的橡皮鴨」,至於週邊商品,則視當初簽約內容而定。倘若特闢一個專區,販售「霍夫曼的橡皮鴨」衍生商品,排除其他來源,倒也無可厚非。這個專區有多大,就看主事者能管到多大啦。至於專區以外的「黃色小鴨」商品,霍夫曼擁有多少可供授權的權利,很令人懷疑;甚至能否主張侵權,都不無討論餘地。
這麼說罷。假設基隆港那隻,打一開始就是轉轉鴨,顯然不符合霍夫曼的設計理念,就不能稱為「霍夫曼的橡皮鴨」(或可改稱「范可欽的轉轉鴨」),當然也不必付權利金給霍夫曼。同理,週邊商品只要不掛上霍夫曼的名號,或宣稱由霍夫曼授權,甚至長得一模一樣,就不會有侵權問題。所謂侵權,應該是指霍夫曼及其作品的人格權;至於其他智財權,霍夫曼手上恐怕沒有多少,也無從授權起。
事實上,溯自高雄、桃園展出期間,無所謂授權的「黃色小鴨」週邊商品大賣特賣,也沒聽說霍夫曼主張什麼侵權。基隆展出之所以讓他動氣,應該是直接塗改其作品所致。簽約買了「霍夫曼的橡皮鴨」,偏要改成「范可欽的轉轉鴨」,就好比財主買下蒙娜莉莎的微笑,卻自行添加兩撇八字鬍。達文西所處的年代,遇上這種事除了生悶氣,多半無可奈何;時至今日,相信多數人都會同意,那樣做是對藝術的冒犯。不喜歡可以不要買,買了再加作踐,真是頑童行徑。可能有些人還活在五百年前吧!
(圖片取材自聯合新聞網)
原發表於Jeff & Jill的窩,2013/12/25 12:44:32
《以下留言與回覆,來自 聯網》
01. 卡娃思 2013/12/26 10:00
精闢的分析,謝謝分享!我還沒搞懂這麼好的展覽,怎麼了呢?
還正找時間去瘋觀賞「霍夫曼的橡皮小鴉」真面貌,侵犯藝術的人真的是糟糕。
逢2014新年到
祝
新年快樂!心想事成!
格主於 2013/12/27 08:50回覆
新年快樂!
其實只是自己想唸兩句,後來發現智財局的官方說法也很接近,希望對大家有幫助。
雖然也想去瞧瞧,可是基隆風大,這幾天又冷,還是等你發文好了。
02. 航迷老叟 2013/12/27 16:10
這隻黃色小鴨已經過度的被利用了,是創意也好,是受歡迎也好,都已過度的商業化了,
那位媒體的才子,太過於驕傲,破壞了我對他的好印象,最終還是為了商業利益,
在基隆港邊的展示,不華也不實主辦的那位議長想選市長,藉機主辦打知名度,
這種淺薄的心態,也已經失去了黃色小鴨傳達溫暖、簡單、真理的精神。
格主於 2013/12/28 10:59回覆
台灣人習性便是一窩蜂,一件事從南抄到北。其實我還寧願基隆展出范可欽的轉轉鴨,根本不要理會霍夫曼,好歹表現一點創意。然而我猜主事者重視的只是號召力和票房,創意幾何全然不在考慮之列。
03. 東村James 2013/12/28 00:35
真想說句不客氣的話,對台灣瘋黃色小鴨真是不懂。
黃色小鴉有什麼藝術性和意義?哪個玩具店都可以買得到,就好像泰迪熊一樣普通,有什麼智慧,這個有什麼創意?只不過是大型而已。
有時候覺得台灣真是太小了。
格主於 2013/12/28 11:15回覆
抄襲、炒作,加上一窩蜂的從眾心理。創意的成份,說實在看不太出來。顏色由黃轉黑,不知算不算。
然而說台灣小,這個我就不同意啦。一傢伙有三個城市連著瘋黃鴨子,整個中國大陸,不過北京、香港而已,還輸咱們。嘿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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