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應:強暴犯的人權 (珊瑚蟲 )
人權作為普世價值,目的當然不是充當犯罪者的保護傘。這點在前作「鞭刑與人權」稍作闡述。當然這是個人意見,人權至上的絕對論者仍然存在。人權論者的種類,可能和強暴犯一樣多。
對於性犯罪者,究竟應該採取嚇阻抑或矯治,永遠不會有標準答案。鞭刑對某些罪犯有效,對其他人則不見得;有些人再怎麼矯治也不管用,唯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一途。
倒是不必對台灣這個地方過於灰心,至少,經過幾十年的呼籲提倡,被害者的人權已經相當程度獲得重視,儘管具體落實還有努力空間。事實上性犯罪的刑罰不可謂不重(見刑法第221, 222條),缺乏嚇阻力量的主因,一在不易成立(很多犯罪者以兩相情願辯解),二在黑數太大(受害者不願舉發)。真正受到懲罰的犯罪者恐怕百不及一;歹徒心存僥倖,死刑都嚇不倒,何況鞭刑。
相對而言,性犯罪的成立與否,比較屬於技術問題;受害者不願舉發,就牽涉到人權了。過去不論受害者個人或家族,都將被強暴視為恥辱,寧可秘而不宣。受害者家屬不但不能給予支持,甚至加以二度迫害。國外有家族成員將受暴婦女殺害的例子;從前歐洲某些地方,則盛行將受害者送進修道院(參閱「以誰之名: 蕩女篇」,不飛作)。
受害者人權的提昇,因而可能是更為重要的課題。如何撫平被害人的創傷,降低恥辱感,進而願意挺身舉發,使犯罪者伏法。這不是容易的事,需要社會整體觀念的改造。譬如台北市郝市長還得發一道命令,要求相關公務員善盡保護被害人的責任,顯然政府體系對這方面的注意還有待加強。
我是覺得,與其爭論什麼刑罰才有效果,才算公平,不如探討對受害者的人權,這個社會還能做什麼。前者交給法曹就個案認定較妥,公平與否當然只有老天爺知道;後者並不容易,但集眾人智慧,假以時日應該會有進展。
說句不客氣的話,這篇文章的標題(「強暴犯的人權」)有很強的衝突性,容易導引讀者的思緒。因此我先前留下一篇「受害者的人權」,並非唱反調,而是希望提供另一個方向,請大家思考一下,人權到底是什麼東西。
看過許多朋友的留言,覺得有些人仍舊跳脫不開所謂「人權是罪犯保護傘」的想法,忍不住再來多嘴一番。
樓下有位朋友講得好,「國家法律天天在搞違反人權的事」。我相信他不是這個意思,但這句話一語道破公權力的本質。人權與公權力之間的關係,很難三言兩語道盡,我希望不會太過簡略。基本上可以說,為了維護社會秩序,個人讓渡部份權力給政府,對違背規範的人施予刑罰。刑罰這件事,抽象地說,就是對個人權利的剝奪。
罪犯有沒有人權呢?可以說,他本來有,但由於犯罪,經由司法判決予以部份或全部的剝奪。公權力幹的,果然是違反人權的事,不過是在社會契約之下,為公眾所認可的行為。
然而司法並非全知全能的神,公權力的組成、國家機器的運作,靠的是和你我一樣的人。他們的智慧可能比一般人高,但仍然有侷限;見識可能比一般人廣,但依舊有盲點;甚至,其中少數人的品格操守,未必比一般人來得高尚清廉。
這是公權力的黑暗面;人權團體所努力的,只是避免無辜個人被它所吞噬罷了。蘇盈貴先生的新作當中有一段提到陳榮吉的例子,以及他親身經歷的另一宗冤案。實際上有公權力的所在,就少不了冤假錯案,這是人性的侷限。強調人權,只是在與公權力間尋求平衡而已。
樓下有人說:「在犯罪的同時也喪失了自己的人權」。這句話對上帝而言是正確的,可惜凡人沒有這等本事,每一宗犯罪都能親眼目睹、抓到現行犯。強暴犯難以定罪的主要原因,就是不易舉證。人證通常只有雙方當事人,物證常因受害者認知不足而未妥善保存。法官不能夠因為同情被害人,就把送上法庭的被告直接扔去吃鞭子。打對了固然罪有應得,可是打錯了,倒楣蛋的屁股上會留下三條永難磨滅的疤痕(參考新加坡鞭刑)。何況,套句蘇先生的話:「他們普遍有個錯覺,以為自己不會遇到這種事」。你真的認為只有壞人才會吃官司嗎?
個人認為,換個題目討論受害者的人權,我們或許可以有些正面的、積極性的提昇。能夠提高舉發、定罪的比率,使潛在罪犯難以心存僥倖,則徒刑加強制矯治,外帶高額民事賠償,對再犯率偏高的犯人實施電子監控或一定程度的社區監視,或許會有實質意義。鞭刑在新加坡有鎮懾力,不可忽略其政府效率的影響;換作其他國家,效果未必一樣。
先說聲抱歉,上次留言並非針對版主個人。版主的文章很動人地說出自己的想法,也引起很多共鳴。儘管部份觀點我不贊同,但還是很欣賞。
只是,我也看到一些未經深思、憑條件反射起鬨的回應。有些人看到標題大喝一聲:「什麼?強暴犯還有人權?」,就火力全開大肆批判;有些人聽到鞭刑就叫好,我懷疑他們真的瞭解這種刑罰,抑或純粹是小時候受暴(吃教鞭)陰影的投射?反諷的是,據研究許多施虐型強暴犯的行為,正是源於幼時的受虐經驗。
我不太希望,經過媒體的傳播複製,造成社會上產生「講人權就是替罪犯撐傘」的錯誤認知,因此一定要出言澄清。人權所捍衛者,不過是被告身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已。一旦判決有罪,就是依法執行,除非案情或程序仍有疑問。
其實版主提的一個問題很好:「被害者的人權在那裡?」。但願對這個問題,社會上有更廣泛深入的討論。我覺得答案可能很多,但總不會在某人的屁股上。
原發表於Jeff & Jill的窩,2007/04/04 01:59:37
01. wit 2007/04/07 11:54
那就認了啊!跟蘇格拉底一樣,面對惡法,他也不逃避。但是經由合法的途徑抗爭是可以被鼓勵的!
重要的是,我們平日就要督促公務人員,督促立法者,督促執法者,讓他們立法、執法時能更謹慎。而不是想著,如果是錯判了怎麼辦?
錯認(或重罰)跟錯放(或輕罰)都同樣可能,問題就在我們到底看重哪一個?我覺得不能用同一種標準,就說人權好了,不能用同一種標準來看待所有的罪行!有些罪行,錯放比較嚴重,有些罪行,錯認比較嚴重,這就需要仔細溝通研究了。
在我看來,強暴應處唯一死刑。除非醫學進步到可以去除掉這種暴力傾向。犯罪者不是不可以被原諒,而是有些罪行不應該被原諒!犯下嚴重罪行者絕非偶然,要不就是已經累積了許多犯罪經驗,要不就是具有生理缺陷無法遏抑,將這些人判重罪是合理的。退一萬步來說,即使是錯判,對治安來說,也有警惕的效果!這就是我說,錯放比錯認嚴重的情形。
02. e822177 2007/04/07 22:15
到底還是從家庭教育作起,畢竟好的家庭教育至少可以減少犯罪的可能....個人淺見,如有得罪處請見諒
03. Jeff & Jill 2007/04/07 23:05
而且我懷疑他飲鴆時如果不是七十歲而是三、四十,看法會不會有所不同。一般人面對冤屈時其實頗不容易坦然。
每個人基於信仰或價值觀,對特定罪名的量刑或許輕重不同,但是我相信對於性犯罪的懲罰或矯治要到什麼程度才足夠,大家的看法應該差距有限。沒有人喜歡強暴犯的。可以注意一點:法務部這次的宣告,並沒有觸及「強暴犯應不應該處以鞭刑(或死刑)」的議題。重點在於鞭刑等身體刑的實效有限,而害處明顯,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應當採用的刑罰。
有些人迷信治亂世用重典,以為捉到竊賊就砍手的時代必定弊絕風清。其實這要看砍手的是包拯呢,還是來俊臣。倘若沒有清明的吏治,愈是重典,效果只怕適得其反,需要佐以鐵腕鎮壓。民選政府適不適合這麼做呢?這是題外話。
針對性犯罪來說,我不敢同意wit兄錯罰錯放的說法。眾人所深惡痛絕的累犯或暴力犯,脫罪的機會並不高,問題只在罰得夠不夠。佔黑數大宗的是所謂約會強暴,加害者是相識的熟人,受害者多半不願聲張。在這種情況下,再重的刑罰也無濟於事,因為根本成不了案。這些黑數在法律上不存在,要錯罰錯放連機會都沒有。這是我認為討論對受害者的保護協助,比討論懲罰罪犯有意義的原因。
04. wit 2007/04/08 15:33
會不會受害者不願聲張,主因也是我們對加害人罰得太輕了呢?事實上,在人權的大保護傘之下,受害者願意提告的比例永遠是低的。甚至在美國似乎也是如此(我不確定,因為不是相關專業,只是看電視影集似乎是如此)。
05. Jeff & Jill 2007/04/10 01:35
我的看法,倒不見得對加害者罰得太輕,而是對受害者懲罰太重。守舊的貞操觀念、把婦女兒童當作私產的父權思想時代雖然遠離,但陰影猶在。十年前台灣就有了保障受害者的性侵害犯罪防制法,十年來落實了多少?從台北市郝市長下嚴令,就可見一斑。
過去社會上對受害人指指點點,彷彿被強暴是咎由自取;幸而民智漸開,想法慢慢有了改變。但不變的是,被害人的自信心往往在受暴過程中被擊潰,產生自怨自艾的心理,有時會將責任歸咎於自己,而不願報案。我們的社會有沒有一個有效的管道,能在第一時間伸出援手?教育和宣導是不是足夠,能讓被害人主動尋求援助?
其實觀諸刑法妨害性自主專章各條,都是最輕三年以上的重罪,最高可判無期徒刑,罰則不可謂不重。甚至行為真正惡劣者,也可能同時觸犯其他條文而得以死刑侍候。倘使能夠成案,能夠定罪,誰說嚇阻力量不足呢?
美國影集中常見的恐怕不是人權,而是奸滑律師狡詞為被告脫罪。兩相情願和證據不足,大概是最常見的兩類招數,如何破解則是法律專業的範疇。做為小老百姓,我只能教導自家孩子遇上暴徒如何自保,有可能的話如何保全證物;最重要的,讓孩子知道父母是永遠的靠山,無論什麼事都可以傾訴,都可以獲得協助。
如果受害者都能得到協助與慰藉,我相信,罪犯是否一定能繩之以法,反而是次要的問題。
06. 時季常 2007/04/10 02:33
「如果我被冤枉了,那就認了啊!跟蘇格拉底一樣,面對惡法,他也不逃避。」
這句話是小弟四十多年來,所聽過最有勇氣,最有無私精神的話。
你老兄了不起,但可不可以別牽拖別人?你老兄明明沒有強姦婦女,卻被處個唯一死刑,你老兄不怕死,臨死前叫你老媽不要哭,說你十八年後又是好漢一條。還告訴你的老婆小孩,說你要效法蘇格拉底,要他們以你為榮,以後要自己照顧自己。
感動之餘,心中倒是頗為納悶,不知你老兄的勇敢犧牲,從容就義,到底崇拜了那個神,成就了什麼義?
07. wit 2007/04/10 10:53
對不起,我又來了。不過沒關係,如果你覺得我太煩了,刪掉我的回應,我就不會煩你了我真的不是想抬槓,只是想聽(看)得更多,讓自己的想法更周延。
Jeff & Jill,你說:“如果受害者都能得到協助與慰藉,我相信,罪犯是否一定能繩之以法,反而是次要的問題。”是這樣嗎?對罪犯是“懲罰”問題,對受害者是“支持”問題,可以用支持去覆蓋或降低懲罰嗎?可以給予失業救助,然後就認為資方壓榨勞方的問題是次要的嗎?
懲罰的目的在於降低犯罪,要從它的嚇阻效用來看。你可以認為鞭刑沒有嚇阻效用,可以去設想一個更有效的懲罰方式,而非用支持問題去覆蓋懲罰問題。
你說的受害者“不願報案”這個問題,我們應加強教育與宣導,這點我當然同意。問題是何以致此?
我想,我的困難就在於你說的“難以成案”、“證據不足”(這也是懲罰系統的一環,就是我們的社會在阻止懲罰),為何如此?連先進國家都普遍有難以成案的問題,難道肇因不是“人權”這個所謂的普世價值嗎?難以成案也會影響執法者的態度,因為抓了也沒用,永遠難以定罪。所以就一直惡性循環了。如果都難以成案,那麼所謂教育與宣導也都成為空話了。這是我的看法。
08. wit 2007/04/10 12:53
Jeff & Jill,很抱歉,看到有人在你的場子針對我,故我不得不借你的場子回應一下。
這位(受氣包)顯然平常受氣太多,一股抑鬱在胸,所以連我的話也沒看清楚就說我牽拖別人。我明明有說:“但是經由合法的途徑抗爭是可以被鼓勵的!”為什麼這位受氣包就是沒看到呢?我雖然“認了”,但我可還是認為合法抗爭應該被鼓勵喔!因為我固然有我自己的理念,但我也鼓勵每個人為自己爭取權益,這種民主精神,受氣包沒看到嗎?
我一不信上帝,二不拜佛祖,我只信自己的理念,為自己的理念努力,對我來說,這就是我的“義”,為所應為,我自己的應為,不必別人以我為榮。不信神是因為我信“命”,遇到不幸就是設法解決,而不是哭天喊地。解決不了就平淡應命,何需掛懷。我不向上帝佛祖求,那是懦弱的表現,這種不求的心,受氣包想必更難理解了。
實務上我確實沒成就過什麼義,921時我兩次下災區協助救災,還有一次參加救火,比起那些所謂的消防隊員,還說得上是奮不顧身。這些事情跟我八竿子打不著,參加也只是基於理念。但除此之外我別無事蹟可言。雖然從事過社會工作,但那是工作,沒得說的。對此,我也只能認命。
受氣包說四十多年沒聽過這麼有勇氣的話,難怪要一直感覺受氣了!我要告訴受氣包一句話:“一個人若不從追求個人的幸福中擺脫出來,那他永遠是不幸的。值得人們自豪的精神,從來就是為人類的福祉、進步獻身。”然而,這也只是我的選擇,你,永遠可以有自己的選擇~~
09. 胡說八道 2007/04/11 00:33
強暴嫌犯的人權就是在法律體制中
強暴嫌犯有權證明自己是不是強暴犯
如果證明是強暴犯就接受法律的制裁
這是受害者的人權惟一稍為獲得保護的時候
因為失去的性自主和可能因此感染性病以及糾纏一生受害的夢魘
不是現行法律能返還給受害者公平的
因為感染性病<愛滋>以及糾纏一生受害的夢魘<對受害者未來感情和婚姻甚至人生關都必然有負面影響>
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復主意其實是所有法律結構的一部分
相對被害人無可返還和復原的傷害
我們是否對強暴犯太過寬容
特別是累犯
我以為閹之可也
10. Jeff & Jill 2007/04/11 01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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