俺不是法律專業,這種事本來都是私下說說。剛好這陣子寫文沒有靈感(偷懶的飾詞
),姑且濫竽充數。
自戴爾至蘋果的一連串事件,共同模式是:商家網站標價錯誤,通常是遠低於市價,於是網友爭相走告,短時間內湧入大量訂單。商家發現錯誤時,已經累積一筆可怕的數字,倘若照價出貨,勢必造成可觀損失。於是商家翻臉關門,拒絕出貨。網友不甘受欺,抗議不成便告上法院。戴爾在多數法院獲得勝訴,唯台南地院敗北,可見法界見解也未趨一致。
爭執的關鍵在於,網友下單當時,契約是否正式成立。目前多數法院見解似乎傾向於:網站標價只是「要約的引誘」,網友下單才是「要約」。翻成白話就是:網站標價只是報價,網友下單是要求簽約;而締約的另一造,也就是商家,此時仍保有簽約與否的權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