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雖然覺得作者的重點可能在「誤解和歧視」,但是同一篇文章裡放進太多議題,難免失焦。對我來說,「接受」輸血和器官捐贈,和「捐獻」血液和器官,是全然不同的議題。前者是救命,即使只談效益,如果愛滋患者在醫學上確實有可觀餘命,當然沒有理由將之屏除於「接受」捐贈的行列之外,這是基本人權。但是「捐獻」血液和器官也是基本人權,要列入平權來討論嗎?我以為頗有商榷餘地。


回應:815全台大停電,都是我的錯! - 從外雙溪看世界 2017/08/21 17:38
Talking about 'the wisdom of the government’s', could it be a little bit higher than zero, I hope. 🧐
2017.8.24 8:45:46
有種「一路走到黑」的f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