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2月31日 星期一

理想和現實

 

(UDN 回文存檔,時間不確定。可能未發表,或發表處已然佚失,反正了無痕跡)

昨晚看文時已經夜深,即使我這夜貓子也不得不睡,只好先請大家喝茶。

關於wit兄詰問的幾點,覺得需要思考,容我稍後再答。聯網是個清談的場域,沒辦法像實際執行的機構,可以折衝意見,決定下一步如何進行。只希望能發生一點影響力,或許改變一些人的想法。如果大家堅持自己的理念--實際上這裡也沒別的事可做--恐怕流於各說各話,淪為信仰之爭。

理想和現實經常有不小的差距,我承認這點,但比較喜歡套句現在流行的話:有努力空間。我相信民主是進步的,不能因為叫這個名字的政黨不怎麼樣,就認為台灣人不配擁有民主。我相信司法應該公正,儘管實際運作上可議之處甚多,也不該退回以暴制暴的私刑時代。我相信人權,實務上難免有保障過與不及的爭議,但希望透過持續的討論,社會上終能找出折衷之道。

有關刪文,我做一點小小更正。我會刪除廣告,以及和題旨無關的謾罵;後者比方有些人喜歡到處張貼攻擊他人的文字。個人看法,這地方雖然掛我的名字,終究是聯網的空間,大家都是社群的一份子,自由揮灑來去,文責自負,我沒有理由濫權。像樓下季常兄的發言辛辣了些,總還順著題目脈絡而來,贊同與否,我都不會刪。所以提出勸告,完全出於善意,怕的是萬一大夥兒上了火氣,終有一天會走到不得不刪的地步,就十分過意不去了。




在下忝為臭男人的一份子,對嚴刑峻法能夠遏阻犯罪,是打根骨子裡不信的。莫說男人是理性動物,其實聽憑小頭領導大頭,一時衝動就做下後悔莫及之事的,十之八九都是男人。大多數罪犯都是死到臨頭才腿軟,犯案時絕不相信自己那麼倒楣。

重罰對需要斟酌損益的計劃型犯罪可能比較有效。雖然這類型罪犯大多具有異乎尋常的自信,認為以自己的過人智慧,被逮的機會很低。不過能讓一些缺乏自信的潛在罪犯卻步,已經算是功德了。

至於我說,「逮捕罪犯與否,是次要問題」,很抱歉,是順著前言的有感而發,算是失言。正義的伸張對撫平傷痛當然是重要的。我的意思其實是,除了逮捕罪犯之外,還有很多可以做、應該做的事,也許焦點不該只在罪與罰上頭。

對於司法,經歷過的人大都有一肚子苦水。個人因為工作的關係,牽涉過兩場智財權官司。第一場耗時三年,幸而在一審後和解。第二場已經堂堂邁入十週年,前不久被傳喚作證,而上次出庭是三年以前的事。產業界瞬息萬變,法庭上的時間卻好像至少以「月」為單位。我的前老闆就算最後勝訴定讞,鬍子都白了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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