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2月5日 星期三

《回應》二二八罪延下一代不應該,下一代有權益為上一代辯護

兩位搭檔都是資深法律人,能不能為我解釋,「被告若已死亡,其三親等內血親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的權利」(摘自自由時報),指的是權利還是義務?這種天上掉下來的權利可以拒絕嗎?

草民我智慧雖然有限,要讓我不認為這是想把人子孫三代釘上法庭也很難。其實乾脆承認條文欠妥、有待討論就行了。何必為這種文字辯解,讓兩位看起來像傻瓜?

二二八也好、白色恐怖也罷,終究有必須向歷史交待的一天。但是立任何法案之前,不能不考慮民主法治得來不易。像這種大開倒車、違背基本法理的文字,即使只是為之緩頰,都很令人失望。求大位的人,要有大格局啊!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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