幾天來捐款如排山倒海,內政部出面恐嚇的官員層級也節節昇高。昨天部長說話了,不曉得蘇貞昌拉不拉得下臉來覆誦一遍。只是所謂三人成虎,倒勾引出一點興趣,想看看究竟何謂政治獻金法。查詢結果如下:
- 政治獻金法條文(內政部法規資料庫)
- 政治獻金法問答手冊
- 陽光法案─政治獻金法簡介
看過以後,對這些當權的法律人真是佩服得五體投地,無怪乎國家治理得如此井井有條。光從條文看來,這張法網彷彿羅織得住,起碼打官司辯論起來,一年半載跑不掉。屆時今上已然安渡南太平洋,過他輕搖羅扇的小日子去了。
我非法律專家,對條文的理解可能不盡深刻。但任何對政治生態有點粗淺認識的人,都知道這部法律的立法意旨何在,規範對象是誰。別理會那些冠冕堂皇的辭藻,事實就是,政治人物需要錢,有人則願意拿錢交換行政、決策甚至法律上的利益或方便。在這樣的邏輯下,money talks,最有錢的說話最大聲,國家淪為肉桶分贓,小民永無翻身之日。為防止利益團體或個人以金錢影響決策,才有政治獻金法的制訂。條文中主要規範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,誰不得捐贈;捐獻的方式及金額的上限;捐贈者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,受贈者必須申報等。本法屬陽光法案的一環,立意是不待證明貪污賄選的事實(那很困難),只要規範對象踰越本法設立的紅線,就要受罰。
正因為立法目的是防止肉桶政治、密室分贓,規範對象是參與國家機器運作的官員和代議士,內政部引用本法來打擊倒扁捐款行動,才顯得牛頭不對馬嘴。
打頭陣的司長首先引用本法第五條,「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,以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」。聲稱施明德等人不具備上述身份,不得收受政治獻金,因此接受捐款違法,應予沒收。其實所以限制適用對象的理由,應與政治獻金的稅負減免規定有關,目的是防範有人利用政治獻金名義鑽稅負漏洞。換句話說,合於本條文規定的受贈者開立的收據,才能夠稱為政治獻金而享受減免。其他捐贈依本法第一條,應「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」。
舉個例子。趙玉柱打著親家旗號收取的捐款,能不能開立政治獻金的收據而減免稅負?當然不能。那他會被依政治獻金法,抑或其他法條追究,我們且睜著眼睛看好了。
準此,並不是政治活動募款就可以稱為政治獻金,還必須符合相關要件才行。這筆錢若不算政治獻金,當然不必受本法規範。
內政部幾天來的論據大抵是:
1. 凡政治活動收取費用,就是政治獻金(本法二條一,政治獻金的定義)
2. 內政部有權解釋(第三條)
3. 監察院也該管管(第四條)
4. 不是玩政治的,不可以收政治獻金;收了也要沒收(第五條)
5. 收了不當對象的錢(七條一,8-10),還要罰鍰兼坐牢(22條)
6. ……(哇!還嚇不死你?)
且不說二條一的定義還有要件和例外,豈能任由內政部擴張解釋。連本法是否適用都有疑義,接下來那幾點更都是廢話。對第五條的解釋尤其荒唐。我的見解是,本法規範「政客」收受獻金的尺度,踰越了要沒收裁罰;而「政客」指的是第五條所列那幾種人。與內政部觀點相比如何,各位可以自行判斷。
內政部第一砲打不響,看了就教人生氣,說不定反而刺激了捐款的增加。後來的次長、部長更加混賴,擺出一副老子(老娘)認定你是政治獻金、你就是違法的架勢。政治獻金法的原意是為政客開大門,盼望你們好歹吃相端莊一些,不想竟被用來打擊異己。知法玩法莫此為甚!
註:學界對現行政治獻金法評價不高,認為漏洞不少,防弊有限。不過那是另外一個題目了。
原發表於Jeff & Jill的窩,2006/08/24 19:53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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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意見
是贈與,不是獻金(95.8.24中時論壇)
施明德發起一人一百元的「百萬人倒扁運動」,內政部認為違反政治獻金法的違法募款,「呼籲」監察院能依法處理。內政部是政治獻金法的法律主管機關,當然有義務對這種募款行為,進行法律解釋,否則有行政怠惰之嫌。但監察院是行政機關的監督機關,不可能接受內政部的指導,同時在監委沒有產生之前,就官場文化來看,監察院秘書長等以下官員當然也不敢造次,自不會對內政部的解釋做出可否的回應。
立法疏失 難以贈與解套(95.8.25中時論壇)
昨日,詹守忠先生〈是贈與,不是獻金〉一文,建議反扁聯盟與行政院以「贈與」替代「獻金」,來規避適用政治獻金法中處罰規定的尷尬。但是,政治獻金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此已明定:「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,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、不相當對價之給付、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。」因此,施明德先生發起的倒扁捐款,絕對是上述規定的「政治相關活動」,實難以「私人贈與」視之。
兩位先生的看法都很有見地。不過純照條文解釋,難免得到內政部宣稱的悖論,照我粗人的大白話說,就是「不是玩政治的,不可以收政治獻金;收了也要沒收」,這其中,沒有一絲絲違憲的味道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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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. Jeff & Jill 2006/08/25 18:47
其他意見
是贈與,不是獻金(95.8.24中時論壇)
施明德發起一人一百元的「百萬人倒扁運動」,內政部認為違反政治獻金法的違法募款,「呼籲」監察院能依法處理。內政部是政治獻金法的法律主管機關,當然有義務對這種募款行為,進行法律解釋,否則有行政怠惰之嫌。但監察院是行政機關的監督機關,不可能接受內政部的指導,同時在監委沒有產生之前,就官場文化來看,監察院秘書長等以下官員當然也不敢造次,自不會對內政部的解釋做出可否的回應。
立法疏失 難以贈與解套(95.8.25中時論壇)
昨日,詹守忠先生〈是贈與,不是獻金〉一文,建議反扁聯盟與行政院以「贈與」替代「獻金」,來規避適用政治獻金法中處罰規定的尷尬。但是,政治獻金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此已明定:「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,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、不相當對價之給付、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。」因此,施明德先生發起的倒扁捐款,絕對是上述規定的「政治相關活動」,實難以「私人贈與」視之。
兩位先生的看法都很有見地。不過純照條文解釋,難免得到內政部宣稱的悖論,照我粗人的大白話說,就是「不是玩政治的,不可以收政治獻金;收了也要沒收」,這其中,沒有一絲絲違憲的味道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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